电动自行车相关政策问答
1、请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新国标与原来的标准相比,主要调整了那些内容?
在修订过程中,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标准委)等部门以“三确保一坚持”作为修订工作的根本原则,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补充:
一是确保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新标准坚守安全的底线,由原来的部分条款强制改为全文强制,增加了防篡改、防火性能、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技术指标,调整完善了车速限值、整车质量、脚踏骑行能力等技术指标,特别是新增加了防火阻燃和淋水涉水这两项安全指标。
二是确保所有道路交通参与方的共同利益 化。标准修订工作审慎研究确定了每一项关键技术指标,兼顾了电动自行车的出行效率、出行安全和道路的通行秩序。
三是确保广大消费者基本的出行需求。新标准中 车速、整车质量、电机功率等指标以现行标准为基础进行了适当放宽,其中, 车速由20km/h调整为25km/h,含电池在内的整车质量由40kg调整为55kg,电机功率由240W调整为400W,提高了出行的效率。
四是坚持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属性。电动自行车本质上是带有助力功能的自行车,应当符合自行车的相关特征,即能够由人力驱动行驶,因此新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新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有脚踏装置
2、4月15日新国标将正式实施,对于不符合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有没有相应的时间限制?
2018年5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委会修订发布了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即将于今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国标;同时,决定对电动自行车产品由生产许可管理转为强制产品认证管理(3C认证)。“新国标”的过渡期为2018年5月15日至2019年4月14日。在过渡期内, 鼓励生产企业按照技术规范组织生产,鼓励销售企业销售符合技术规范的产品,鼓励消费者购买符合技术规范的产品。4月15日新国标正式实施后,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不能再生产和销售,否则生产、销售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请问市场监管部门,4月15日新国标实施以后,我省市场监管部门将如何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生产、销售不符合 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如何处理?
对新国标的实施非常重视。近日,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 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对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就市场监管部门而言,主要有以下四方面任务:
一是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新标准实施后,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获得CCC认证并流入市场。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享通过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信息(含认证证书编号、整车编码、电机编码、控制器、电池等相关技术参数)以及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
二是强化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查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标准生产、不按CCC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对于上述行为查证属实的,由认证机构依法对认证证书作出处理直至撤销认证证书,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加强电子商务经营者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将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加强对入网电动自行车销售者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的核验、登记,严禁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在平台上销售。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经销商销售充电器、锂离子电池行为的监管,严格依法查处非法拆解、改装和维修充电器、锂离子电池的行为。对销售违标车辆的,要依法责令停止销售,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加强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缺陷产品调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动自行车,督促企业履行召回义务。对于控制器等主要零部件存在篡改隐患的,零部件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新国标实施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生产和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产品的质量监督,我们将结合本省实际,采取获证企业专项监督检查、电动自行车产品监督抽查、市场(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产品风险监测、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等多种举措,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强制性认证要求,管住源头。其中对生产、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的企业和产品依法实施查处是我们的工作重点。
4、市民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如何能够直观、简明的判断车辆是够符合新国标?4月15日后仍然买到超标电动自动车如何维权?
4月15日后,销售企业要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 标准并已列入电动自行车《公告》目录。 简单的方法是消费者可以通过检查产品是否标注3C标志来判断;此外,还可以通过查验是否符合 时速25公里、电机功率400W、整车质量55公斤、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等要求进行判断。
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购买到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标准,消费者有权退货或者更换,同时可以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5、4月15日新国标实施前,对于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是如何规定的?
2019年4月14日前,对符合旧国标且在我省产品备案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
6、4月15日起,对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有何规定?
2019年4月15日起,对符合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且获得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原国标备案目录作废,停止旧国标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
(全省 样式的电动自行车号牌)
7、已经在用的既不符合旧国标、也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怎么办?
对于目前群众已经购买使用的既不符合旧国标、也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中明确,记录车辆及所有人相关信息后,发放临时信息牌,实行过渡期管理,由各地设置不超过5年的过渡期限,过渡期届满后不得再上道路行驶。
8、2019年4月15日后,公安交警部门如何加强对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执法管理?
一是严查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始终保持严管高压态势,常态化严查电动自行车闯红灯、占用机动车道行驶、逆向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各地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结束后,将对无牌上路行驶电动自行车开展整治。积极探索应用电子监控、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开展非现场执法曝光。
二是强化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现场教育。在城市主要街头路口建设“交通安全教育站”,到2020年,南京、徐州、苏州每市建成不少于20个,其他设区市每市不少于10个,每县(市)不少于5个,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打造集处罚、宣传、学习、体验“四位一体”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处理新模式,引导广大群众学法知法懂法,自觉摒弃陋习,文明交通出行,不断营造浓厚的交通安全氛围。
三是推动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探索建立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制度,定期记录归集电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失信信息,推送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相关部门和单位依照规定实行联合惩戒。
9、已申领过市县公安机关发放的旧式电动自行车牌证的车辆,是否需要换领新式的全省 号牌?
对符合新国标且获得产品强制性认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登记发放全省 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对已经申领过市县公安机关发放的旧式电动自行车牌证的车辆,仍然使用原有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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